一、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调整内容如下:
1、提高贷款额度。
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额度由原来的最高40万元,调整到最高60万元。
2.放宽贷款使用条件
(1)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对曾经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现缴存地缴存不满6个月的,缴存时间可根据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合并计算。
(2)住房公积金贷款对象为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型普通自住住房的缴存职工。
(3)调整首付款比例。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
3.扩大贷款使用范围
(1)开展异地贷款业务。职工在就业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职工或配偶户籍所在地购买自住住房的,可持就业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2)开展父母为子女购房贷款业务。正常缴纳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可为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身子女申请公积金贷款,所购房屋可为本辖区内也可为异地房产,但必须以本地区房产做抵押。
(3)开展装修贷款业务。正常缴纳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可申请装修贷款,但必须以房产做抵押,拟装修的房屋为两年之内的新购住房,最高贷款额度为20万,最长贷款年限为10年。
(4)开展商转公贷款业务。缴存职工已办理了用于购买本市自住住房的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且该贷款尚未结清的,可申请办理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业务。
二、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调整内容如下:
新增加租房提取、90平米以下首套多次提取、未婚子女购房父母提取、贷款购房首付提取、偿还住房公积金装修贷款本息提取、偿还省内其他城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提取、支付物业费提取、低保提取8种提取情形。
1.租房提取。
租房提取包括租住保障房和商品房两种情况。租住保障性住房的,职工及配偶凭房屋租赁合同、支付房租的发票,3个月提取一次,提取额度不超过3个月实际支出的房租。租住商品房的,凭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无住房证明、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租赁合同、支付房租的发票,市中心区职工及配偶每月提取上限为1000元,县(市)区提取上限为600元,3个月提取一次,每次不超过3个月的提取上限额度。
2.90平米以下首套多次提取。
职工在2015年1月1日以后购买的90平米以下住房,经房产管理部门证明为首套,且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凭购房资料可以每年提取一次,累计提取额度不超过购房总价。
3.贷款首付提取。
职工在2015年1月1日后贷款购房,可在发放贷款后一年内,凭购房首付手续提取不超过首付款额度的账户余额。第二年后,按照原还贷提取规定,每年仍可继续提取一次,提取额度不超过当期的还款额度。
4.偿还住房公积金装修贷款本息提取。
职工装修住房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本人及配偶凭偿还装修贷款手续,每年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为提取日期之前的当期还款额度。
5.偿还省内其他城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提取。
在我市就业缴存住房公积金,从原户籍城市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可凭还款手续,每年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为提取日期之前的当期还款额度。
6.未婚子女购房父母提取。
2015年1月1日后共同生活的未婚子女购买普通自住住房,父母可以提取本人账户余额。全款购房的,父母凭购房手续和亲属关系证明可以提取购房日期之前的账户余额。子女贷款购房,父母参与共同还款的,可按还贷提取方式提取住房公积金,既可以提取首付,又可以每年提取还贷本息。
7.支付物业费提取。
从2015年1月1日开始,职工可以选择一套住房,凭上一年度支付物业费的发票或财政监制的收据,每年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每年提取额度上限为3000元,3000元以下的不超过当期物业费实际支出额度。
8.低保提取。
职工及配偶凭民政部门出具的低保证明,每年可以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为提取日期之前的当期职工账户全部余额。